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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008-03-26 15:42:15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以下建成监测点)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项目建设组织管理,保证农村经济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监测点在提供信息服务、促进智能转变、提高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工作效率以及为宏观决策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选定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并经批准的监测点,使用本办法。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项目加强管理。

第二章   项目建设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三条  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建设项目的目的是强化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农经处与重点地市、县发展改革委(计委)间的信息联系,同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与重点地市、重点县发展改革委(计委)之间建立起高校的农村经济动态监测体系,完善农村经济信息采集渠道,为农经司掌握第一手资料服务,提高信息上报的质量和时效性,为“金宏”工程提供即时、准确、全面的农村经济信息源支持,为农村经济宏观调控服务(各监测点提供的重要动态信息,农经司将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渠道及时上报中办、国办),并且通过网络功能的扩展,为农民提供服务。

    第四条  为真正发挥对“金宏”工程的辅助支撑作用,提高农村经济宏观管理效率和水平,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更好地为广大农民服务,农村经济动态监测点项目建设应遵循一下原则:

    1、以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方针以及“金宏”工程建设规划方案为知道,项目建设要在国家电子政务建设方针以及“金宏”工程建设规划方案的指导下,根据实际业务需求进行统筹安排,层层推进,发挥已有项目的示范作用,推广号的经验和做法。

2、充分利用已有资源条件,不搞重复建设。项目建设要与“金宏”工程以及国家开展的其他信息系统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已有的信息资源和网络平台条件,不搞重复建设,使有限资源发挥最大效益。

3、实用性原则。项目建设要以业务需求为导向,处理好实用性、先进性和超前性的关系,不搞超标准建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

4、开放性原则。在项目建设和应用过程中,应采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信息技术和产品,以便于实现资源共享和对系统进行灵活方便的升级。

5、资源共享原则。系统建设中,要在建设布局和运行机制上保证与国家开展的其他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与资源共享,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系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突出重点,相对集中原则。项目建设要按照区域特色和产业布局进行选点,避免雷同和重复,以使反应的农村经济信息更具代表性。

第五条  根据中办发【200217号文件精神,适应“金宏”工程建设和农村经济信息动态监测的需要,监测点项目重点建设一下内容:

1、各监测点(重点市、县计委)用于农村经济监测和调研的信息系统硬件建设,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以及必要的网络设施建设,其中,计算机仅限于台式机,严禁用项目资金购买笔记本电脑。

2、各监测点(重点市、县计委)用于农村经济监测和调研的配套设施及耗材指出,主要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及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网络设备的各种耗材支出,严禁用项目资金来购买车辆或弥补日常办公经费缺口。

第三章  监测点的选择

    第六条  各省(区、市)选择上报的监测点应在本区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农业和农村经济比重大,区域特色明显。

    第七条  监测点要具有较好的信息工作基础,当地领导重视,人员素质较高,能够根据要求及时收藏、整理和分析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及典型动态信息,及时反映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监测点的职责

    第八条  监测点应通过互联网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进行信息传递,积极创造上网条件,申请专门电子邮箱用于信息传递,并将电子邮箱的申请和开通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监测点在互联网上申请的邮箱要相对固定,无特殊情况不得频繁变动,监测点邮箱地址变动要及时告知所在升级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经司的电子邮箱为

njs04@mx.cei.gov.cn)。

    第九条  经测点要保证网络畅通定期插手信息,保证及时接收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区、市)发展改革委以及其他监测点传输的信息。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地就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热点问题,组织各监测点要及时、认真地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级发展改革委不知的调研任务,并做好实地调研的各项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监测点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的要求,及时收集、加工、分析和上报农村经济信息,主要包括: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基本情况及主要指标;农业和农村发展规划和计划;农业和农村经济重大建设项目情况;农业和农村经济形式分析及预测;国家各项政策在当地的落实、执行情况;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当地干部群众对农村发展重大政策和热点问题的看法;农业和农村经济faz喊领域内的其他热点问题等。有关信息要及时上报,信息内容要主题明确,问题相符,逻辑清晰,分析法问题实事求是,对策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二条  监测点上报信息要具有主动性,除上级发展改革委要求上报的信息外,监测点应主动地随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反映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思路和新做法。每年每个监测点主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上报信息的次数应不少于5次。

    第十三条  监测点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广泛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及时发现当地农业和农村发展过程中的问题,真实反映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努力探索发展农业、振兴农村经济的新思路、新方法、形成良好的业务调查研究分为,并将调查研究成果及时上报到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监测点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的信息,要同事抄报所在升级发展改革委农经处。

    第十四条  监测点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求,积极参加农经信息培训和信息工作交流等活动,努力提高信息管理者的信息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加强同上级发展改革委以及其他监测点之间的交流,探索做好农村经济信息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促进信息工作与业务工作想结合,通过信息工作来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改革工作职能的转变。

第五章  监测点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为提高对各监测点的管理服务效率,监测点主要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管理。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省(区、市)项目管理机制,明确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对监测点实行动态管理,并加强协调、监督和服务。

    第十六条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处要确保本省(区、市)监测点及时接收和上报信息,高质量地完成国家和省(区、市)布置的各项信息监测和调研任务,按要求参加各项信息工作培训和交流活动。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农经处要指定一名通知负责本省(区、市)监测点的整体工作,对监测点上报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把关负责。

    第十七章  对于被确定为监测点的市、县,由本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农经部门负责监测点的具体业务工作,要及时上报和接收信息,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求参加信息培训和交流活动。市、县发展改革委(计委)要保证农经信息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指定一名同志负责监测点的整体工作,做好信息我那个罗硬件和软件的维护工作,确保农经信息网络畅通,对监测点上报信息的质量和时效性负总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将建立健全农村经济监测点业绩评价体系,根据信息上报的及时性,信息内容质量以及信息采用情况等指标,会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农经处对各监测点实行严格的年度考核,具体指标及评分标准如下:

    1、信息上报及时性:布置的信息上报任务及时上报每条信息得10分,未及时上报得0分。

    2、信息内容质量:每条信息满分20分,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要求酌情评定。

    3、信息采用情况:稿件中的观点、案例及建议被我司采用的,每条信息加20分;被国家发展改革委信息采用并上报中办、国办的,每条加30分。

    4、监测点每次上报信息的最终得分为上述3项得分的综合。监测点主动上报的信息,主要根据信息内容质量和采用情况酌情加分。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将定期向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及各监测点公布各监测点的得分和排名情况,并根据其年度总得分情况每年末对全国监测点进行综合排名,排在全国前20名的为优秀监测点,排在全国后15名的为不合格监测点,其余为合格监测点。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将采取各种形式,对优秀监测点进行表彰并给与设备等奖励,对不合格的监测点进行通报和撤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个监测点要一句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置顶具体的农经信息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农村经济司附则解释。

责任编辑:q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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